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已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备案人员处方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卫函〔2011〕864号
江门市卫生局:
《江门市卫生局关于办理调离、退休、退职备案手续的医师处方权问题的请示》(江卫〔2011〕2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已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的人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疗机构为本单位退休、退职医师向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其在原执业地点的处方权是否取消,由其原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决定。由于医师已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故不能开展诊疗活动。如需在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须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