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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缓刑期满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复函
卫医函〔2005〕13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缓刑期满人员执业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缓刑期满未执行原判刑罚的医师应在缓刑期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