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护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上海市卫生局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护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

沪卫法(2004)1号

市卫生局卫监所:

你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麻醉和B超检查、诊断等行为属于医师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并经过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所以,护理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后方能转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目前发现的部分医疗机构安排有关注册护士经医技岗位短期培训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麻醉和B超检查、诊断的行为,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医疗机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由于历史原因,本市一些护理类专业人员通过当时的中级资格评委会转评为医技类专业人员,如麻醉技师等。对于这些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允许他们继续执业,但执业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医技岗位。

此复。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