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多机构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管理相关问题的批复
粤卫函〔2017〕1519号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珠海市卫生计生局: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校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卫报〔2017〕167号)、珠海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人员设置的请示》(珠卫计〔2017〕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医师多机构执业时,若其他执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执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2所医疗机构的行政、人事、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的,该医师可同时作为2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评审及其他审核时相关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二、在职医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基层设立诊所并在诊所兼职提供医疗服务的,该诊所可备案为医师的其他执业机构。医师本人可作为该诊所执业登记、校验、评审及其他审核时相关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其他情形的医师多机构执业不作为其他执业机构执业登记、校验、评审及其他审核时相关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此复。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