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血液透析室登记及人员执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血液透析室登记及人员执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2〕255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血液透析室登记及人员执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血液透析室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为“内科专业”。

二、根据治疗需要,传染病及精神病医院可以在未设置诊疗科目“肾病学专业”的情况下,设置血液透析室。其医师执业范围应当为“内科专业”,并在三级综合医院血液透析室进修6个月以上。该血液透析室的其他条件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

三、职业病防治院可以根据患者救治需要应用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但开展维持性血液透析服务的,应当按照《基本标准》设置血液透析室。

此复。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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