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卫函〔2005〕259号

江门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卫〔2005〕170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6月26日颁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此,《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在《执业医师法》施行后已自行失效。你局于1999年8月1日仍核发该证是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此复。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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