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乡村医士的人员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乡村医士的人员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榕卫医〔2007〕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无论其执业地点是否在村卫生所,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因此,《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乡村医士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此复。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