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宁夏医科大学中医等专业中职毕业生参加中医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请示的批复
宁夏医科大学:
你校关于中医等专业中职毕业生参加中医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卫生厅厅务会议研究,同意你校2005—2006年招生的2008届、2009届中西医结合专业中职毕业生,自取得中等教育学历毕业证书后,经一年的临床实践,可参加我区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同意你校2006招生、2009年毕业的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毕业生,自取得中等教育学历毕业证书后,经一年的临床实践,可参加我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要求,2008年以后招生的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不再作为参加我区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除经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批准为全区定向培养的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医学历教育学生外,2008年以后招生的中等中医专业毕业生不再作为参加我区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此复。
附件:宁夏医学大学中医等专业中职毕业生在校学生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