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个体诊所增加注册医师的答复意见
扬卫行政服务便函〔2015〕2号
江都区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科:
你委《关于个体诊所增加注册医师的请示》(扬江卫综监〔2015〕1号)收悉,经与我委医政处会商研究的意见为:
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明确规定,“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此《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的诊所基本标准已被原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废止。《诊所基本标准》中关于人员的规定为:“(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综上,诊所可以增加注册医师,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拟执业注册医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无不得注册情形。
3、拟执业注册医师的执业范围必须与拟注册诊所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诊所不得增加注册医师:
1、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
2、不符合《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