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卫生计生函[2015]458号
鄂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州卫生计生文〔2015〕47号)文件收悉。
根据《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医类别(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医师执业范围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规定注册后,可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