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学员执业范围变更事项的批复
内卫计医字〔2017〕593号
锡林郭勒盟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学员执业范围变更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核发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拟在医疗机构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变更精神卫生专业或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应当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有关规定》《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执行。
二、关于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此复。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