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医师超出登记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医师超出登记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卫政法发〔2012〕5号

郴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医师超出登记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郴卫〔201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超出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擅自到患者家中开展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的处罚,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附后)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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