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法制函〔2014〕168号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康复按摩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渝卫〔2013〕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持有按摩证(或保健按摩证)的按摩人员为职业技能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三、关于按摩(或保健按摩)等涉及中医诊疗活动的有关监督问题,按照《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抢救性康复”不是医疗专门术语。
五、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