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吴德明等同志《上访状》的答复函
川人办函[2003]114号
吴德明等同志:
你们因末取得医学枝术职称和医学技术职务,而不能依照《执业医师法》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上访状》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执业医师资格必须依法认定。根据国家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药卫生学技术职称和医学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所在机构报请县级经上人民政府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必须在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下进行。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精神,我国开始建立并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为加强我省集体、个体医疗卫生队伍建设,1988年12月,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在集体、个体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职称改革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职改[1988]084号),但因国家对职称改革以来的工作拟进行复查,国家人事部于是1989年下发了《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进行复查的通知》(人职发[1989]4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即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我省也不例外。1991年根据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转入经常化的要求,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川职改[1991]2号),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此转入经常化。在经常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各项政策规定逐步完善、规范。其中对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要求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为事实求是地解决省一些确有真才实学、业绩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我省于1991年组织了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基础专业知识考试。1992年国务院职称改革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决定:“到1993年底不再进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考试。“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要通过学历教育或通过破格进行评审”。我省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不再进行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基础专业知识考试等问题的通知》(川职改[1993]30),于1994年停止了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基础专业知识考试,对需破格进行评审的人员仍按省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职改[1992]69号)有关规定执行。1999年至2000年,我省针对具有中专学历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了中级卫生技术资格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后因《执业医师法》的颁布,从2001年开始,国家对初,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了全国统一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可见专业职务评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极强,它只能在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不得自行其是,你们拟通过补评卫生技术称号来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要求,是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
三、攀枝花市卫生局1996年针对个体行医人员组织的考试和考核是一次旨在整顿医疗秩序的考试,与卫生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无关。你们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人体行医人员考试和考核,取得的《合格证书》及同此获得的其它资格,均不能等同于“取得医学技术职称和医学技术职务”故不能将此作为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依据。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