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健康教育机构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卫人发〔2010〕404号
市健康教育研究所:
你所《关于申请深圳市健康教育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资格的请示》(深健研﹝2010)1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健康教育机构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卫函〔2007〕554号)精神,我委经研究,同意你所聘用的持“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执业范围为“公共卫生”。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