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注册证书的博士后人员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8]486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有关医疗执业问题的请示》(沪卫医政[2008]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博士后人员在本人原注册地点以外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劳动关系纳入设站单位人事管理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劳动人事关系仍在原医疗机构,且经原医疗机构批准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进修、学术交流的,不需要办理执业地点的变更注册。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