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重庆市卫生局采供血机构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批复
(不全)
卫医政函[2010]261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中检测乙肝项目的请示》(渝卫[2010]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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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