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9:48发布 生成海报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2〕23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师执业范围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2〕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扩展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