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疾控机构公卫执业医师能否开展临床医疗执业活动的答复
湘卫医处函〔2012〕103号
永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疾控机构公卫执业医师能否开展临床医疗执业活动的请示》(永卫函〔2012〕1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疾控机构中公卫专业执业医师不能开展临床医疗执业活动。
二、对疾控机构中公卫专业执业医师开展临床医疗执业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理。
此复。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