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0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问题的请示》(京卫医字[2006]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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