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9:48发布 生成海报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0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问题的请示》(京卫医字[2006]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