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东城区卫生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登记执业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东城区卫生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登记执业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京中医政字〔2011〕220号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登记执业范围的请示”(东卫文[2011]23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中医类别医师注册执业地点为基层医疗机构(含诊所、医务室)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的中医类别医师,可在设置了全科医疗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申请执业注册;如在其它类别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拟执业机构应设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诊疗科目。

二、申请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专业的中医类别医师,拟执业的基层医疗机构(含诊所、医务室)应设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诊疗科目。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