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卫生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可否在诊所执业注册的复函
温卫审〔2013〕413号
鹿城区卫生局:
你局曾就执业助理医师可否在诊所执业注册请示我局,我局也就此向省卫生厅请示,但至今未获书面回复,期间我局已多次向你局反馈意见。现经联系省卫生厅医政处后,再次就我局意见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规范的是拟以个人名义举办诊所等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个人条件,不宜扩大理解为也是对医疗机构设置人之外的其他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中依法执业的限制性规定。此外,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因此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诊所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聘请人员依法从事执业活动也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如上级部门就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执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你局应当依法加强监管。
特此函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