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李文才中医执业医师开处方西药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李文才中医执业医师开处方西药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卫计蒙中字〔20141003

锡林郭勒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李文才中医执业医师开处方西药如何处罚的请示》(锡卫发〔2014215号)收悉。

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传统医学,促进自治区蒙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根据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2010年,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蒙医中医从业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可以运用相关的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医疗活动。

如果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规定,在其执业诊疗科目范围内是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药物开展诊疗活动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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