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卫函[2004]154号
衡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明确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认定的请示》(衡卫函发[2004]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中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麻醉药品的处方资格,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认定。
二、按照医疗机构分级和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省部直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市州直以下医疗机构(含厂矿职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可。
三、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应首先由医疗机构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可委托医疗机构组织考核,也可集中组织考核,然后对考核成绩进行审查,将其中合格人员名单留存并通知所在医疗机构,所在医疗机构根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师名单,将其个人签名或印章模式存档,同时交药剂科,作为药剂人员调配处方的依据。
四、有关麻醉药品处方权的规定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为准,我厅下发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中有关麻醉药品处方权的规定同时废止。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