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全科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卫通(2013)254 号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全科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 号)第四条,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2010)94 号)中规定,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
根据上述规定,未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此复。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