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使用西药是否属于超范围行医问题的批复
渝中医[2006]59号
九龙坡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九龙坡卫生文[2006]3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现就《请示》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在从事医疗活动中,使用西药不属于超范围行医,更不能视为非法行医。
二○○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