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12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相应的执法文书等。

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可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文书,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立案查处。对举报人坚持匿名举报的,不必需制作询问笔录,可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情况。

此复。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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