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81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管,包括执业机构、场所等方面,应当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此复。

二〇〇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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