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批复

(2013)苏刑一他字第0010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万龙具有合法有效的乡村医生之而已证书,并且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因此不符合非法行医的主体要件,从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此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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