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赤峰市卫生局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和培训考核工作的请示的批复
内卫农字〔2011〕510号
赤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进行乡村医生从业注册资格考试和培训考核工作的请示》收悉,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岗的乡村医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执业注册资格培训。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全区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对其组织再次培训后考试”。按照上述规定,同意你局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和培训考核的工作。
此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