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居委会和“撤村改居”的原乡村医生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
闽卫基妇〔2006〕127号
龙岩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居委会和“撤村改居”的原乡村医生能否进行资格认定请示》(龙卫基妇〔2006〕6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乡村医生曾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在册,从事村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近年因种种原因,已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现要求重新认定的,可予以资格认定并发给《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的精神,你市居委会和“撤村改居”的原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可以给予乡村医生资格认定。
二、给予居委会和“撤村改居”的原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资格认定,填报《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时,其“执业机构(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中“医疗机构登记号”等注明“原”字加以区别。《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是指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条件,你市居委会和“撤村改居”的原卫生所乡村医生已不适用本条款进行执业注册。
三、《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你市居委会和“撤村改居”的原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如要求执业注册的,可以鼓励到其他村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执业注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