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函〔2010〕31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豫卫政法〔2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撤村改居”后,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