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9:48发布 生成海报
卫生部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妇社函[2009]515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9]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