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答复
卫基妇卫便函〔2003〕156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示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可否补发出生证明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文件《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故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部曾于2003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此复。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