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9:48发布 生成海报
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妇社函[2009]392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问题的请示》(粤卫[2009]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中所称“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此复。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