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及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卫妇发〔1997〕第6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重卫[1997]34号)收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问题,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如下:
《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
关于婚前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的审批等若干问题,在《母婴保健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它配套法规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