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

卫妇社发〔2007〕28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川卫〔2007〕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并规定了相应的执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单位和人员基本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应当根据执业医师法的原则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

卫生部:

近年来,我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中发现:现有法律法规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核发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许可的标准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我省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开展。目前,我省已有地方出现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引发的医疗纠纷。为减少事故隐患,规范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根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此规定中的医师是否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能否取得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质?

特此请示,请批复!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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