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助理医师)能否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助理医师)能否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批复

浙卫发〔2013〕223号

宁波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助理医师)能否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请示》(甬卫〔2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2008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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