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
卫妇社发〔2007〕28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川卫〔2007〕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并规定了相应的执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单位和人员基本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应当根据执业医师法的原则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