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

卫妇社发〔2007〕28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川卫〔2007〕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并规定了相应的执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单位和人员基本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应当根据执业医师法的原则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