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潍坊市卫生局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潍坊市卫生局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鲁卫妇社字〔2014〕10号

潍坊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请示》(潍卫基妇[2014]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4〕2号)中“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是指“2014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2014年5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如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亲子关系的,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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