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军队医疗机构母婴保健许可证校验问题的批复
琼卫政法函〔2015〕116号
海口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军队医疗机构母婴保健许可证校验问题的请示》(海卫字〔2015〕4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和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之规定。《母婴保健许可证》的许可、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因此,军队医疗机构在我省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监督管理。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