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名称的函
鹿城区卫生局:
我局近日在审查卫生违法行为时,发现多份由你局所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项目包含有“计划生育技术”。
我局认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予以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44号)中也已明确指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项工作,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应核准内容须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与技术规范填写。而现行的母婴保健相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中均没有设定“计划生育技术”项目。此外你局上述所核准的“计划生育技术”项目具体包含哪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也不明确,将影响对医务人员是否具各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及时准确认定。
请你局今后在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时,依法规范填写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名称。同时建议你局及时更换之前已核发且存在上述情形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通过公告、签注等形式对其中“计划生育技术”项目所包含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予以明确。
特此函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