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解放军第107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问题的批复
鲁卫妇社字〔2014〕7号
烟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解放军第107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问题的请求》(烟卫妇社[2014]1号)收悉。经研究和请示上级部门,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对同等情况广东省卫生厅请示的批复意见《关于广东省部队医院母婴保健技术准入问题的批复》(卫妇社发〔2006〕350号),参照兄弟省份类似情况的做法,建议你局参照《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中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申请程序及条件,按程序为其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