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广东省部队医院母婴保健技术准入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广东省部队医院母婴保健技术准入问题的批复

卫妇社发〔2006〕350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部队医院母婴保健技术准入问题的请示》(粤卫〔2006〕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因此,驻广东省境内面向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相关申请要求及程序同地方医疗保健机构。

此复。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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