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说明的函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说明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改办:

最近,不少省、市及卫生技术人员来电来函,询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关于“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如何理解和掌握。为便于各地各部门统一掌握评审标准条件,现明确该款所述大学毕业含大专毕业。请各级职改部门在评聘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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