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1999〕第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你厅2月4日高检民函字〔1999〕3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供水单位的建设项目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标准要求施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以及生活饮用水二次加压设施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使用的,其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此,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供水单位的房屋可否交付使用,涉及建设、卫生、消防等多部门的职责和相应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只是其交付使用条件之一。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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