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复函

粤卫函〔2011557

珠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请示》(珠卫〔2011143)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第七条规定,结合《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二次供水项目卫生审查有关内容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89)的精神,我省执行“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晳未实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制度,但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5)要求,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501-1997)的监督检查。

此复

2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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