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饮用水生产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164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饮用水生产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矿化浓缩液用纯净水按一定比例兑制成矿化水,不能称为矿化优质矿泉水。此类矿化水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可暂用“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国家标准进行评价,并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管理。
二、自来水经净化处理后电解生产出的“含钙离子水”,就是离子水(碱性水),所用设备为离子水生成器。我部卫法监食〔2000〕86号文已明确“卫生部暂不受理此类产品的申报。在未获得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之前,该类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三、自来水经活性碳过滤后再经超滤生产的净化水,可用建设部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J94—1999)进行评价。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此复。
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