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2140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吉卫文【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有1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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