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282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的请示》(环科函〔2004〕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是评价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依据,该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和限值。《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1993)是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生产工艺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用于考核净化后水质能否达到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评价水质应根据目的合理选择使用上述标准。考核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三、对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若个别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水标准要求,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尽快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

○○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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